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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其他法條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下)

作者:蔡瀚文

法學領域 - 2020/8/3 下午 03:15:45瀏覽數:2622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第816條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通說、實務毫無爭論地均認為,此處「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係指「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

 

四、因添附喪失權利之償金返還請求權(§816)

  民法第816條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通說、實務毫無爭論地均認為,此處「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係指「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又所謂前五條之規定,包括了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第 812 條:「(第1項)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第2項)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第 815 條:「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本書以下將就這五條之情況一一分析。

(一) 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成為其重要成分者,例如將他人所有之建材施工於房屋、將他人所有之油漆粉刷於牆面。此時,房屋之所有人取得該建材、該油漆之所有權。惟該建材、該油漆之原所有權人,得否依第816條之規定,向房屋之所有人請求償金呢?請讀者們看看以下數個例子:

【案例1】乙承攬丙施工房屋之工程,由乙將自己所有之建材施工於丙之房屋上。乙得否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丙取得建材乃根據與乙間之買賣契約,非無法律上原因,乙自不得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案例2】乙承攬丙施工房屋之工程,由乙將自己所有之建材施工於丙之房屋上,惟乙丙間之承攬契約為無效。乙得否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丙取得之建材,因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而欠缺法律上原因,乙自得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案例3】乙承攬丙施工房屋之工程,乙向甲購買建材施工於丙之房屋上,惟甲乙間建材之買賣契約為無效。甲得否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甲乃因將動產交付給乙而喪失所有權(§761),而非因添附喪失所有權。自不得依第816條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案例4】甲將自己所有之建材借放在乙處,乙承攬丙施工房屋之工程時,把甲所借放之建材施工於丙之房屋上。甲得否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丙雖因添附取得所有權,但亦得類推適用第801條、第948條之規定,獲得善意受讓之保護。從而,應認丙取得建材有善意受讓作為其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甲自不得依第816條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案例5】甲所有之建材為乙所盜,乙承攬丙施工房屋之工程時,把自甲處盜來之建材施工於丙之房屋上。甲得否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與前揭案例4相同,丙雖因添附取得所有權,但亦得類推適用第801條、第948條之規定,獲得善意受讓之保護。從而,應認丙取得建材有善意受讓作為其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甲自不得依第816條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金。

  然而,由於該建材係盜贓物,故甲應得對丙行使第949條之盜贓物返還請求權。如甲行使之,丙即不得再主張善意受讓,而不具取得建材之法律上原因,從而,應依第816條之規定支付甲償金。

(二) 第 812 條:「(第1項)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第2項)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或混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例如將兩桶所有人不同之油漆倒在同一桶。此時,由該兩桶油漆之所有人按其混合時之價值共有混合後之油漆,此時並無因動產所有權消滅而發生償金請求權之問題。惟,倘附合或混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例如將他人所有之烤漆漆於車輛上。此時,車輛之所有人取得該烤漆之所有權。至於該烤漆之原所有權人,得否依第816條之規定,向車輛之所有人請求償金呢?請讀者們參考前揭案例1至案例5之說明。

(三) 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例如將他人之金塊熔製成金項鍊。此時,該金塊之所有人仍保有其所有權,此時並無因動產所有權消滅而發生償金請求權之問題。唯倘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例如將他人之木材雕刻成了佛像。此時,加工者將取得佛像之所有權。如無法律上之原因,原所有權人得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加工人請求償金。唯當事人間非不得為相反之約定,例如甲有一塊木材,委由木工師傅乙雕刻,甲乙間仍得約定甲不喪失木材之所有權。

(四) 第 815 條:「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如動產所有權因附合、混合、加工而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例如質權、動產抵押權,亦將一併消滅,僅得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

關鍵字:不當得利、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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