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5條之規定,可分為兩種:
一、應予留職停薪之條件: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五)經核准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
(六)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二、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條件: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四)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五)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六)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5 條。〕
📖 資料來源:
1C601-行政法-條文X體系X概念
作者:王為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行政法名詞解釋-留職停薪條件
作者:王為
名詞解釋 - 2020/2/25 下午 06:42:38|瀏覽數:1788
文章引言摘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5 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