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 條(代理行為之瑕疵)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名詞解釋
△代理行為之瑕疵
一.「意思欠缺」:指意思表示不一致、心中保留、虛偽表示,錯誤及不合意等。「被詐欺或被脅迫」,指意思表示不自由而言。
「明知或可得而知」:指第91 條但書及第92 條關於
撤銷原因事實等,並包括民法第948 條規定所稱「善
意」(非明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
須注意者,其應就代理人決之者,乃其事實之有無,
得主張效力者,則為本人。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503。〕
至第105 條本文之規範意旨:實乃建立在風險承
擔之理論,即藉他人從事社經活動既因而享有分
工之利益,自應承擔他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之效果。
而第105 條但書之立法目的:在避免本人利用不
知其事情之代理人而逃避對其不利之法律效果。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在實務上的最新發展,台灣本土法學
雜誌,第55 期。〕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代理依其發生原因,可分為法定代理及意定代理,所
謂「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指意定代理而言,
所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係依照本人特定
指示而為表示意思。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507~514。〕
民法名詞解釋 - 代理行為之瑕疵&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8 下午 05:02:00|瀏覽數:757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5條 代理行為之瑕疵&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