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 條(併存的債務承擔-概括承受)
Ⅰ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Ⅱ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名詞解釋
△併存的債務承擔
併存的債務承擔有廣狹二義,狹義的專指約定之併存的債務承擔而言,屬於債務承擔契約之一種。廣義的則包括法定之併存的債務承擔在內,屬於法定的概括承受之一種,例如財產或營業之概括承受及營業合併是。我民法就前者未設一般性規定,惟就後者設有規定。嚴格言之,後者應不屬於債務承擔之問題。
△約定之併存的債務承擔
約定之併存的債務承擔謂由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債之關係而為新債務人,惟原債務人仍與債權人繼續維持原有債之關係,又稱重疊的債務承擔。第300 條規定者為免責的債務承擔,至於併存的債務承擔則未有明文,惟學說及實務上均承認之。
民法名詞解釋 - 併存的債務承擔&約定之併存的債務承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15:24|瀏覽數:335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05條 併存的債務承擔&約定之併存的債務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