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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作者:王濬

公行領域 - 2022/7/14 下午 04:59:17瀏覽數:2430

文章引言摘要

淺談數位民主的兩種可能─ 網路投票與網路審議

壹、前言

就民主理論而言,大致可將民主政治的運作分為加總式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與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此兩種民主皆承襲盧梭(Rousseau)的全意志(General Will)觀點,認為民主應致力於反映「共善」的全意志。唯加總式民主認為個人偏好是既定的,因此在民主運作的程序上就是尋找將這些偏好加總起來的最佳方式,在目前已知的方式中,最常見的就是「投票」;也就是熊彼得(J. Schumpeter)的「程序性民主」概念。
至於審議式民主,則是傾向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主張,認為人的偏好可以透過審議加以改變,因此全意志是「創造」出來的,而非透過表決所「發現」的(陳毓麟譯,2005)。自1990年代以後,主張直接民主或實質參與的呼聲日隆,使得民主政治的形式更加朝向以實質參與為基礎的公民治理轉型。
無論是前述的「加總式民主」還是「審議式民主」,都在1980年代資訊通信科技的大幅進步下,出現許多想像與實驗的空間。因為資通科技「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的特性及強大的運算能力,不僅能改革投票方式,提昇投票效率,更不斷創造出新的民主審議機制,使巴伯(B. Barber)所言的「強勢民主」(Strong Democracy)成為可能,亦即使公民參與成為一種民眾的日常生活方式(Barber, 2004)。本文所論述者,即為當代數位科技發展為民主政治所帶來的改變,以及這些改變可能造成的正、負面影響。

貳、資通科技與網路投票

目前較盛行的網路投票(i-voting)方式,是由選舉機關向選舉人徵詢投票方式的選擇,選擇網路投票的人可獲得個人的密碼,經選舉機關確認為有效選票。除了到網站上投票之外,亦可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確認網上投票的方式是以數位簽章進行認證。觀察現今的網路發展,網路投票應為未來政治活動的趨勢,甚至有人預言,人們將會慢慢慣於使用網路投票,就像人民也很習慣在網路上交易一樣。目前瑞士、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均曾在地方選舉中嘗試。以美國而言,2000年亞歷桑納州民主黨總統初選是首次結合傳統投票與網路投票的政治選舉。此外,美國國防部已經研製出網路投票系統,選舉當天因事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可以透過網路參加投票,使人在國外服役的美國軍人及平民能夠投票。
儘管利用網路投票似乎比傳統的投票方式來的經濟以及便利,並且可跨越地理的限制,但相對而言亦會遭遇許多傳統投票不會產生的問題。以下就網路投票的功能與挑戰分別闡述之:
一、網路投票的功能
(ㄧ)增加政治參與:
此為網路投票最為人稱頌的優點。在網路投票的設計上,世界上任何一個有網路的地點,都可以是投票站。正如許多電子商務專家認為,促使民眾上網購物的動機就是便利性,對選民而言,網路便利性亦可提供較高的投票誘因。
(二)增加民主過程中的效能及效率:
網路投票並非要完全取代現在的投票技術,而是要進一步改善投票的效率。網路可改善傳統投票人工計算費時的問題,大幅縮短開票時間。至於驗票問題,可於公告期間內,利用投票中心的選票及使用者憑證,對於整個投票進行驗證工作,而不需花費太多時間。
此外,利用網際網路來進行遠距投票,身心障礙者亦能克服身體的障礙,免至投票所即可行使投票權利。對一般投票者而言,網路投票除了可免除舟車勞頓外,更可提高以往投票率較低的年輕人以及大城市選民的投票率,使選舉結果更接近國民整體意見。因此,使用網路投票可減少選舉的社會成本,節省時間、金錢與自然資源(大量減少使用傳統交通工具),進而建構兼顧效能與效率的選舉過程。
二、網路投票的挑戰
(ㄧ)投票結果的信任疑慮:
網路投票在我國如何培養民眾的信任與接受度,將是施行初期的最大問題。尤其是在競爭激烈的選情中,面對敗選者隨之而來的質疑,該如何證明開票的正確性,以防止敗選者挑起支持群眾的情緒,將是一大難題。
(二)投票過程的技術疑慮:
在選舉過程中可能的意外狀況,應思考其因應方式,例如投票時的網路連線狀況,電腦設備是否足夠以及選民電腦能力不足等問題;因此,為避免投票結果發生爭議性,除了網路投票之外,亦應提供相關的教育訓練與配套投票方式,包括:
(三)推廣與教育:
由於網路投票為一新的投票技術,必須對傳統投票者進行適當的教育與宣傳。以美國2000年民主黨亞歷桑納州的總統初選為例,在正式選舉前兩個月前即開始進行全面推廣教育方案,描述選舉過程何時舉行以及如何參與,並介紹各種投票方式,同時在20個目標人口區域進行宣傳,並且有超過170個出版品、電視以及地方廣播電台配合辦理。所以未來我國若欲試行此種投票制度,必須針對政府人員以及民眾推廣網路投票的使用方式,時間最好提早數個月進行。
(四)多元的投票設計:
選舉過程的設計,應保障不同選民的需求,考量其能力,以選民能力所及的管道來參與投票。在網路投票的選舉過程當中,可同時運用多種輔助性投票方式,也就是除了網路投票之外,亦應同時在固定的投票所進行紙上投票,或者是用郵寄的方式來進行投票。如此可避免因「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造成的選舉不公問題。
(五)資訊安全的加強:
在電子投票過程中,從選民的個人資通設備到政府計票中心的電子設備,都有可能出現問題,茲以電子商務的模式說明如下:
(六)用戶端:電腦系統常有遭受病毒入侵的問題,投票系統亦不例外。對網路投票的使用者而言,應確保選民登入正確的資料,並在認證的過程中確保其資料正確,以及選民在使用網路投票的過程中不會遭受病毒的攻擊。所以,推行網路投票,必須解決客戶端等投票站的安全性問題,以避免遭受病毒入侵,尤其在公共場所可上網的電腦,更應加強監測以維持其安全性。
(七)伺服器端(Sever):網路投票伺服器端指可用來接收、解碼、紀錄以及存檔選票的硬體和軟體系統,也就是選民在投票之後,伺服器必須能接收到選民投出選票的資訊,並可完整紀錄存檔且加以計算。伺服器若遭受病毒攻擊,則可能被迫中斷投票過程;攻擊程式若是木馬程式,可能在系統中散播、刪除或改變投票的結果。其次,利用遠端控制程式,可在世界上任何一地點,透過電腦控制投票內容與選舉過程,或是架設假的伺服器來引誘選民投票等。而在伺服器端的人員方面,亦面臨到程式設計人員在程式中「開後門」,以及管理人員竄改資料等舞弊情形,這些都應事先妥善因應。
(八)溝通路徑:溝通路徑是指用來連接客戶端與伺服器端的媒介。雖然可以進行加密,但仍無法保證其安全與可信,駭客可能運用阻斷溝通的路徑,來扭曲投票結果。例如運用大量及重複的進入方式,造成網路塞車的狀況,因而使合法的使用者無法進行投票。
(九)法律層面的正當性疑慮:
我國法律尚未正式接受網路投票的可能性,如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因此,未來我國若進行網路投票,主辦單位如何讓所有選民都可平等地參與選舉,也將是必須處裡的問題。如「數位落差」的問題是否會導致歧視電腦能力不足以及缺乏網路設備的族群,因而引發違反平等原則的爭議?再者,網路投票是以公、私金鑰的方式進行認證,雖為保護投票資料的安全性,但卻違反無記名的投票原則,網路上身份易於暴露,甚至能追查出投票者的身份,所以可能造成期約賄選的狀況。而即使是有金鑰的設計,網路投票仍無法保證,投票者是否為該選民本人,以及選民是否在自由意志下投票。
三、對網路投票的期許
綜上所言,網路投票固然有提升效率、效能,加強民主正當性的功能,但在技術上易引發的弊端與質疑亦不容小覷。因此,政府欲規劃一套成熟的電子投票系統時,宜針對下列因素綜合考量:
(ㄧ)民主正當性的考量:
確保只有合法註冊的選舉人可以參加投票,而且只能投一次票。
(二)結果正確性的考量:
選民的選票不能被偽造、複製或移除,而且在開票之前,任何人亦無法得知已投出選票的內容。
(三)選民隱私的考量:
任何人皆無法得知任何其他選舉人與其投出的選票之間的關聯性,也就是保持選舉人的匿名性。
(四)投票機動的考量:
投票的機動性是指選舉人投票之位置,不該被其所在之地理區域所限制,只要有連上網際網路的電腦,選民都可用來投票。
(五)投票效率的考量:
選舉時間必須能有效掌握,特別是來自海外的選票,時差的問題必須要有清楚的規範。
總之,網路投票的進行從推廣教育、正當性的支持、選舉過程的設計到技術上的配合,每一個環節皆必須緊密配合,才能成功的推動網路投票。包括在客戶端上應注意隱私及安全性,並加強監督機制;在伺服器端方面,需排除病毒攻擊,而在溝通的途徑上,除了解決網路塞車的狀況之外,更面臨到國際連結的問題,這些都是公部門在推動網路投票時,所面臨的挑戰。如果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問題無法克服或可能出現漏洞,都不應該貿然實施。

參、資通科技與審議民主

審議式民主無疑是民主社會進入21世紀以來最受人注目的民主模式,從公民會議、審議民調、參與或預算審查……等等公民直接參與決策的蓬勃發展看來,審議精神肯定會隨著資通科技「去中心化」的特性而在民主社會中更加的深化。這個趨勢可從美國民主政治的發展脈絡談起:
一、民主政治的發展脈絡
近代民主政治的發展,是從直接民主到代議民主,又從代議民主走向接近直接民主的公民參與民主模式,茲以美國民主(ㄧ)政治的發展歷程為例說明如下:
1.直接民主階段:
美國立國初期的清教徒社區,充滿各式支持自主治理的公約,社區居民在城鎮會議(Town Meeting)中共同議定公共事務。1620年的《五月花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是這類公約的典型代表,因為《五月花公約》的簽署者是通過杜會契約構建的一個政治共同體,這個共同體是通過自願的方式或者同意的方式完成的。也就是說,這個政體是建立在人們同意基礎之上的,除了「自願同意」以外,任何其他東西都不能賦予這個政權合法性。他們基於建立一個「自治的政治共同體」的概念,也就是說,每一個人都能成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他人主宰自己的命運;惟有當自己成為自己的主人之後,個體才是自治的。所以,自治意味著所有的人都有權利參與公共事務,都成為統治者,也同時成為被統治者。只有這樣的一個共同體,才能稱得上是自治共同體。
2.反聯邦主義階段:
在18世紀除了清教徒思維外,傳統的反聯邦主義觀點以及自願性協會的傳統,亦應被納入當時美國公眾參與的思維之中。特別是自願性協會的傳統,更是成為培育公民精神與公眾能力的重要場域,民眾可以在各式自願協會中學習到如何結合自己與他人的利益,並學會透過相互自助或共同向政府請願等方式進行合作,以追求彼此共同的利益。這種自願性協會的傳統發展至今日,對美國「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的觀念與發展有深遠的影響,19世紀法國社會哲學家托克維爾(Tocqueville)觀察美國人的生活後,發現美國人對於鄉鎮事務具有高度的熱情與關注;他稱之為美國的「鄉鎮精神」。而這種鄉鎮精神又與美國人傳統上對政府的恐懼與不信任結合在一起,成為薩拉蒙(Salamon)提出「第三者政府」(the Third Party Government)的基礎,亦即美國人認為志願性團體所提供的公共服務,遠比政府值得信賴。
3.進步年代改革階段:
19世紀後半至20世紀前期,美國受到歐洲進步主義的薰陶,開啟「進步改革運動」(the American Progressive Reform Movement),追求科學管理與專業主義,泰勒(Taylor)的科學管理風潮襲捲企業與政府,如同泰勒所言的,這不僅是一種技術或觀念上的改變,更是一場完全的「心智革命」。此時美國社會轉型為崇尚專業主義、效率、科學管理以及行政管理規範。這時期伴隨的選舉程序的革新,在各州建立了公投、罷免以及創制等程序,也在1920年賦予女性投票權。但追求專業的外溢效果卻是限制了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機會,因為人們將決策與監督交給了專門的「代議士」,執行則交給了專業的「技術官僚」,人民將政治權力的行使託付給這些專業的「代理人」(Agent),再以選舉制度和考評機制期待他們忠實地履行代理之責。公民在此時期既無能力亦無興趣直接干預行政事務,就政治經濟學的觀點而言,唐斯(A. Downs)的「理性無知」(Rational Ignorance)〔〕恰為註腳。
4.公民權興起階段:
到1960年代,許多美國民眾發現,在逐漸多元化的美國社會,不論是透過行政專家或是民選官員,都無法公平地對待各種不同族群民眾的利益。特別是1960年代末與1970年代,進步時代遺留的專業化行政觀念,受到了嚴厲的挑戰與批判。示威、抗議、公民不服從行為以及各式訴訟,使社會陷入動盪與紛亂,如瓦爾多(D. Waldo)所形容的,這是一個「危機四伏且問題急迫的年代」。1968年的新公共行政運動,主張以「後邏輯實證論」取代單純的實證主義;1969年伊斯頓(D. Easton)就任美國政治學會會長時,發表〈政治學的新革命〉,力倡以「後行為主義」取代科學沙文主義。由此可見,當時諸多學者群起攻擊強調專業、效率、理性的行政觀點對解決社會問題束手無策。不過,此時的公民參與被視為是為了要向政府爭取參與政策制訂與執行的權力,公民與政府間存在著零和的權力關係。例如,安絲恬(S. Arnstein)的「公民參與階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即假定政治權力的總和等於「政府所失」加上「公民所得」的權力。這個發展趨勢引起諸多法律的改革,容許公民擁有較多參與政策的權力。惟實際上,多數的行政措施僅在於符合法令的最低要求,並不足以讓公民參與發揮足夠的影響力。
5.公民協力參與治理階段:
美國自從經歷了1970年代的能源危機後,新右派意識形態在1980年代成為主流,經濟發展成為美國民眾最關心的議題,街頭的抗議逐漸銷聲匿跡,使政府較不關心公民參與的議題。然而,新右派對政府角色的敵視,造成政府功能急遽萎縮而引發「空洞國家」(Hollow State)的問題。惟隨著1990年代「治理」(Governance)觀念的興起,統治的過程不再被理解為政府獨占的事業,而是需要政府、企業及非營利組織的互動過程。在此情形下,從社區草根推動的公眾參與活動,逐漸成為和政府協力推動公共事務的一種新興型態。
二、審議式民主的興起
1990年代以後對於代議民主的批判,使愈來愈多的學者轉而重視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認為審議式民主是公民授能、解決社會衝突並強化政府決策理性與正當性的良方(黃東益、李翰林、施佳良,2006)。所謂審議式民主,就是認為傳統的代議政治、間接民主、菁英民主,過於侷限民意的代表性,無法充分反映民意;相對地,草根式民主、直接民主或參與式民主的模式,則容易只強調數人頭,缺乏民主政治中理性溝通的功能,降低民主的決策品質。而審議式民主的精神是由一群知情的公民(Informed Citizen)就某一與自身相關的議題進行理性的討論。審議學者主張政府是由大眾組成的,應促成公民在知情及理性的判斷下來統治。其核心概念主要在於,透過公民在理性、反思以及公共判斷的條件下,共同思考公共問題以及各種不同的解決方案。因而公民或公民代表能在做成決定之前,於公開的場合檢驗不同意見的利益或理由。所以審議式民主與一般的「自由民主」〔〕最大的不同在於自由民主假定人民的偏好是固定的,政治過程主要在於匯集並反映人民偏好,人民在政治過程中扮演的主要角色是選民。但審議民主假定人民的偏好是可以轉變的,可以透過商議的過程,依據「共善」來進行「自我轉型」,於是人民不只是選民,更重要的是公民的角色。除此之外,審議民主還蘊含「直接民主」與「社群思想」,強調對話的涵容性、公開、課責及互惠等基本原則,從參與民主的基礎,加入理性審議、公共溝通的過程,以結合一般人民與理性知識,使得決策過程更為完備,也可作為解決民粹問題的參考。而審議式民主的發展應把握下列原則(黃東益、陳敦源,2004;黃朝盟等,2018):
(ㄧ)公平參與原則:
讓所有利害關係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討論,特別是針對弱勢群體,必須降低參與門檻,讓他們能夠表達對於政策議題的看法。在歐美國家,許多公共議題的討論,以抽選的方式邀請參與者,並提供必要的資源與協助,讓不同背景的民眾有參與的機會。
(二)知情討論原則:
審議民主強調討論的品質,理性的對話,這些理想建立在參與者對議題的瞭解。因此主辦單位必須提供必要的資料與協助,並以淺顯易懂的語言或不同媒體,讓參與討論者能夠在審議前深刻認識到議題的背景,政策涉及的技術,行政或價值爭議,以及不同政策選項的後果等,以進行理性的對話。
(三)互惠思考原則:
參與者之間須考量到互惠,也就是經過對於議題的瞭解,參與者往往可以呈現自己的偏好。這些偏好因為參與者的成長背景、社會地位或利益而有所差異或衝突,唯審議民主並非否認這些差異,而是希望參與者瞭解及承認彼此的差異,能夠站在不同的立場去省思,並藉由自我反省而進行自我轉化,便可能因此而化解衝突,達成共識。
(四)政策連結原則:
透過不同的審議模式所形成的結論,可能以共識或差異報告的方式呈現,或以統計數據來表示。無論結論形式如何,理想言談情境討論的結果,都應該與正式的決策進行連結。此種連結制度可透過委託的方式、由委員會再加以審議、或由主管機關回應的方式落實。例如時下在我國地方政府興起的「參與式預算審查」風潮,如若政府沒有落實人民的決議,這種制度便毫無意義。
三、資通科技與審議民主的連結
就技術層面而言,審議民主常用的方法包括公民會議(Consensus Conference)、願景工作坊(Scenario Workshop)、公民陪審團(Citizens Jury)與審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ing)等等〔〕(黃朝盟等,2018)。這些技術與資通科技結合,可大至歸納為兩大方向,一是「數位公共諮詢」,另一是「線上連署」(電子治理研究中心,2017):
(ㄧ)數位公共諮詢:
網際網路的發展改變了人類溝通模式,有助於政治社群的形成與维持,並強化公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管道。而網際網路匿名特性,使得人們在網路上的討論得以更加自由且多元,有助於鼓勵原本對政治不感興趣的民眾來理解甚至參與政治。因此,政府必須正視電子民主的可能性,透過資通科技將公民納入政策過程的審議式民主想像也慢慢成形。在資通科技去中心化的特性下,傳統審議式公民參與的要件,如廣泛的公共參與、審議的機會、充分資訊下的公眾判斷以及可信的結果等,均可能透過電子諮詢(e-consultation)開啟人民能給予政府政策意見的管道。電子諮詢包含三種形態:
(二)網路論壇:
通常設置於政府網站内部,民眾可以自由的在論壇中提出問題或是给予建議,而由政府部門給予回應。但僅限於單線溝通,公民之間沒有互動,只能瀏覽其他參與者所提出的問題與意見。
(三)線上即時投票平臺:
同樣可設置在政府網站,線上即時投票平臺得以快速的了解公民對某個政策議題或法案的看法,是個簡單能夠立即知道網路聲量的工具,但回覆者的代表性則易受到質疑。
(四)線上公民小組:
邀請相關的利害關係人與公民(自願或是立意選樣)一起進行線上討論,甚至是即時談話與線上投票。線上公民小組同時能夠提供公民之間的水平溝通,以及公民與決策者之間的垂直溝通,也能夠將專家的意見帶入,提供給討論者參考。
(五)線上連署:
相較於政府向人民進行公共事務與政策的諮詢,連署(Petition)是公民參與中相對直接且強調由下而上發起的參與行為。公民連署提供具有回應性與直接參與的特性,並能增加社會能見度與討論機會,增進公民對公共事務的理解和參與。對於公民來說,連署的功能在於立法與行政機關需要對公民的連署提案進行回應。
四、網路審議民主的侷限
審議民主本身就有一些侷限,資通科技加入後,固然可能加快了參與的效率,但也將資訊科技本身的問題帶到審議過程中,而衍生了新的問題,茲說明如下:
(ㄧ)資訊技術的困難:
運用網路來促成公民實質參與,首先是數位落差的問題,如果無法克服,則無論是電子投票或網路審議,都可能造成參與的不平等,破壞了民主實踐。另一個問題則是技術上任何網站都必須面對病毒與駭客的侵入與破壞,否則將傷害任何透過網路互動的公民參與所得到的結果的公信力(劉久清,2004)。
(二)審議民主的限制:
審議民主是植基於人類應當有足夠的意願、理性與知識去討論公共議題的前提上,亦即深信「公民意識」的可能性。不過現實的狀況恐怕沒有那麼樂觀,即便公民有參與意願,且考量公共利益,但是否每位參與審議的公民都有足夠的資訊與知識討論公共議題,仍難免令人質疑。結果就是審議論壇經常被菁英的力量滲入、控制,而公民在時間有限的討論中所能做出的貢獻往往非常有限。
就前文所提及之數位公共諮詢與線上連署而言,其問題可分述如下:
線上公共諮詢能作為政策溝通時的新管道,其功能包括快速獲得民眾意見回饋、降低政府政策宣傳的成本、增加政府與民眾互動等。但線上討論仍存在許多問題,包括互動性不足、雙方意見缺乏聆聽沒有交集、無法達到共識、討論群組被少數人或團體主導,以及因為數位落差而排擠部分族群意見等。另外,也有學者指出,過多的電子諮詢工具也讓民眾出現錯誤的期待,認為政府應該更快速的找出解決方案。若是政府也為了因應這樣的期待,而快速且盲從的做出結論,其後果便是在沒有充分理解與溝通的情況下,急就章地做出一個失敗的政策。
審議的公平性一直是重要論題,亦即是否每位公民都有相同表達與影響公共事務的機會?研究指出,人民對連署的不滿意程度相當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代表性不足。實證顯示,網路連署增加的多為年輕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比率,並沒有消弭參與不公平的現象;且多數曾參與網路連署活動的公民並不認為連署活動可以影響政府政策。此外,許多國家也質疑這樣的變革恐怕捨專業而就民粹。或是隨著民意的變化,而讓政府的政策或法令朝令夕改,沒有一致性與延續性的發展。另公民進行直接辯論,可能會出現兩極的看法,而讓討論時間變得相當漫長,或是沒有结論。最後當人民認為即使參與也無法產生改變時,反而導致政治效能感降低而不願意參與的情形。
(三)公民素養的問題:
無論是哪一種民主政治,公民的素養都是最關鍵的要素。但一個擅於操作資訊科技、甚至運用資訊科技參與民主政治活動的人,不見得真正具有民主政治的素養;一個資訊化程度很高的政府,也不見得是一個運用資訊科技維護民主的政府;相反的,還可能用來箝制民主自由的發展。因此許多政治學者認為,資訊科技所能取代民主政治的部分絕大多數是「技術面」的問題。網路上的互動常是一種「匿名式的螢幕對螢幕溝通」,其所構成政治行動的品質,有時令人感到悲觀。為了驗證網路空間是否可以進行審議式民主,巴柏(Barber)曾引述網路聊天室中「典型對話」充滿淫亂之言,來說明網路空間缺乏理性溝通的實況。所以民主政治的實質內容是無法以科技化來取代的,如分配正義、社會公平等,仍應透過政策辯論進行面對面的對談來實現(丘昌泰,2010;彭錦鵬、王文岳,2004)。
五、提昇網路審議品質之道
為提昇網路科技與審議式民主結合的成效,學者建議審議過程應加入下列原則(黃東益、陳敦源,2004):
(ㄧ)就審議參與者而言:
1.廣泛而具代表性:
參與不僅不應造成排他,且須具有代表性,也就是參與者能代表那些直接受到政策影響的利害關係人。
2.平等的地位:
參與者的意見應受到平等的對待,不因個人的經濟地位、政治傾向、階級、種族、性別、年齡等有所不同。
3.充分多元的資訊:
做決定之前應有充分的資訊,除了對相關議題要有足夠的資訊外,還要能夠反映多方的觀點,以免失之偏頗。
4.自由的參與:
參與者應不受任何的脅迫或操控,能獨立的思考與行動,且不只是政府對民眾單向的互動;尚包括民眾與民眾之間的互動,以交換彼此不同的觀點。
5.審議的結構:
自由的參與並不代表毫無目標的漫談,參與的市民應遵守遊戲規則,透過結構式的論壇,進行面對面的討論,並與不同立場之專業圑體互動,就不同選項的成本、後果及權重,加以考慮。
6.足夠的時間:
審議強調深思熟慮,必須要允許參與的民眾有充分的時間,能夠對議題思考,並提出精鍊的意見。
7.政治及行政的可行性:
部分審議式民主的設計,雖然或許在方法上無懈可擊,卻無法實現,如陳義過高無法獲得政治支持、法令不容或成本無法負荷,均使民主審議無由產生。
8.公開與課責:
討論的過程必須公開,唯有透明公開的公共審議,乃能實現課責。因此參與商議的公民或代表必須就政策及執行的部分,對人民有所交代。

(二)就參與結果而言:

1.具有可靠性:
審議過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應包括多種測量及資料蒐集方法,並足以說服決策官員、新聞媒體、有組織的團體、和一般大眾。

2.在治理過程中產生影響:
審議進行的結果可增加公民參與的意願,以及政府機關的正視或回應。

肆、結論

就前文的論述來說,人民直接參與政策的決定,並不必然意味著優質的治理。資通科技為選舉制度及審議民主帶來了更趨近於理想的可能,但優質的公民才是優質的治理最重要的基礎。所以,政府應培養「科技公民意識」,所謂「科技公民意識」是指科技公民身份構成了科技社會中新的「社會契約」(引自范玫芳,2008),透過網路科技,將政治權力從菁英手中奪回,重新交給平民。應用現代資訊與通信科技以協助各類民主價值的實現,藉由現代化資訊與通信科技以協助人們建立優質的民主(項靖,2004)。

此外,即使網路科技的發達造就了公民參與的治理,使公民在治理過程中可以扮演更重要和更積極的角色,但並不是說政府可以完全被公民所取代,而是強調公民、公共官僚,以及政治菁英之間的合作與夥伴關係(吳秀光、許立一,2008)。因此,吾人應正視公民透過網路直接參與治理的各種優點與限制,將過去僅由職業政治家與專業行政人員組成的政府,廣泛的納入民眾的參與,重新思考行政人員與公民間的基本角色和關係,形成為一種新的夥伴關係,促進公民的對話,使每個公民都有直接與平等的機會影響行政的流程與結果(吳瓊恩,2002),進而形成「公民」、「民選官員」與「行政官僚」三者所組成的全民政府。

在美國的開國歷史中,「五月花號」商船的故事不僅代表了祖先的冒險精神,也反映了美國人的自治觀念與社會契約精神。1620年9月16日,「五月花號」從英國普利茅茲港航向北美,船上有102名清教徒與冒險家,其中41人在上岸前自發性地簽訂了《五月花公約》,其內容為:「為了上帝的榮耀、基督教的發展、英國國王和國家的榮譽,我等遠渡重洋,在維吉尼亞北部建立第一個殖民地。我等於此莊嚴立約:為了良好的生存秩序及促進國家的進步,在上帝的見證下,為殖民地民眾的共同利益而建立民主的政治體,並以此為基礎逐步擬定、實施、建立公平、平等的法律、法令、憲法和國家政府機制。我等眾人皆遵守該約。」
「理性無知」從古典經濟學「經濟人」(Economic Man)的人性假定出發,認為一個追求自我利益極大化的「理性」選民,會基於「機會成本」與「搭便車」(Free-Riding)的考量,刻意在政治議題上保持冷漠的態度,而關注於更能發揮效益的工作。

自由民主是將公民視為獨立於政治社群,並且與社會處於對立關係的原子個體。個體的利益就如同市場上的消費者或是個人偏好,政治社群的整體利益常是虛擬的集合,因此,政治參與的目的,乃在於強化個人自由與財產保護之正當性。作為現代民主主要典範的自由民主,將注意力集中於集體決策的程序,透過代議政治的設計,由具有較高政治動機與知識的「政治企業家」對選票的競逐,來取得公職位置。在自由民主的論述中,明顯地透過間接式民主模式,來保障個體自由,而政治參與則集中在選舉過程與其結果(彭錦鵬、王文岳,2004)。

「公民會議」是由主辦單位隨機抽選12到18位自願而不具專業知識的民眾,針對具有爭議性的政策議題,在主辦單位的協助下,事前閱讀相關資料、彼此討論並詢問專家。最後,他們經過辯論做成判斷,並將他們討論後的共識與歧異觀點,寫成正式報告,向社會大眾公布。我國也曾運用該方法在二代健保、代理孕母、科學園區,以及地方社區的議題。「願景工作坊」是由主辦單位邀請與議題相關的利害關係人約25到30人,以兩天的時間,針對事先發展出來的願景或腳本,經過參與者之間的互相激盪及討論,以形成願景及其達到願景的行動方案。「公民陪審團」名稱源於陪審團審查制度,透過仿效法院陪審團聽審過程,邀請20到30位公民,聽取專家及不同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由陪審團成員互相討論後,做成有關該政策爭議的判斷。「審議式民調」主張結合審議精神與一般民調的優點。審議精神就是由一群知情的公民就某一與自身相關的議題進行理性的討論;而民意調查則強調以嚴格的抽樣方式選出具代表性的一群人,並徵詢他們的意見。將這兩者結合起來,意味著將參與者聚集一地,公開和理性地審議,使他們成為一群具代表性且知情的公民,以避開傳統民意調查缺乏交互主觀與審慎思辨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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