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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條例簡介

作者:蘇詣倫

法學領域 - 2020/5/30 下午 04:50:36瀏覽數:856

文章引言摘要

本條例的制訂背景想來大家都略知一二,自從中國在2019年年底爆發武漢肺炎(新冠肺炎)後,便以席捲全球的驚人速度向外傳播,短短數月以來地球各洲全數淪陷,累積確診的國家也上升至30多國

前言
    本條例的制訂背景想來大家都略知一二,自從中國在2019年年底爆發武漢肺炎(新冠肺炎)後,便以席捲全球的驚人速度向外傳播,短短數月以來地球各洲全數淪陷,累積確診的國家也上升至30多國,從馬前總統上任以來台灣與中國的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在面對武漢肺炎來襲的當下,我國社會首當其衝,因此立法院在近日加緊腳步,欲通過針對協助社會度過武漢肺炎的特殊條例,最終於民國109年2月25日,由現任總統蔡英文簽署,並經行政院長蘇貞昌和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副署,完成條例公布,全文共19條,施行期間溯及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但第 12~16 條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且於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為「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期待台灣能舉國攜手,共度難關。
 
標籤紓困條例;新冠肺炎;假消息;補償;疫情
 
一、條例內容介紹
一、補助津貼及獎勵
(一)醫事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在具有極高度傳染力的武漢肺炎肆虐之下,最危險的族群當然是每天守護病人於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因此條例第2條明文從事防治之各級公私立醫護人員、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以做為激勵與補償;身處防疫最前線的醫護與其他工作人員,如果仍不幸感染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就獎勵的部分,第2條第2項明文規定,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可以獲得一定數額之政府獎勵,以激勵防疫人員和疫苗開法者,如先前的國衛院以及中研院努力發展的藥物合成即是。

(二)因應疫情必要而遭隔離者及其照護人
  條例第3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主觀機關認定於期間內並無違反簡易或隔離之規定時,兩年內得向國家申請防疫補償,且防疫期間如果無法自理生活時,國家也須介入幫忙,但為了避免申請人有雙重受償反而變成賺錢的情況,條文也規定在隔離或防疫期間內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可以重複領取補償。

(三)原物料徵調
  從中國爆發疫情以來,全球口罩及醫療防護裝備大量的流入中國,我國為全世界最早禁止出口的國家,雖然禁止令發出時仍有些許反對之聲浪,不過由最近新聞看到日本瘋狂趕製口罩以及韓國綿延數公里的排隊買口罩隊伍,就可以發現防疫物資須要盡可能地維持存量,但除了節流之外,就算禁止物資出口,亦須尋求開源的管道,這次的肺炎重災區為原物料出口大國,號稱世界工廠的中國,對於台灣製造業堪稱重創,防疫物資不足的傳言甚囂塵上,也是許多立委關切的重點,好在政府加緊腳步與產業溝通,以及從全球及各地調動物資,盡量維持我國防疫及一般民眾所需,本條例也在第5條規定,於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業者適當之補償,使其物資能源源不絕、產能不匱乏。

(四)產業
  條例第9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及機構,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各產業的員工提供必要協助;另外彰化某診所因醫生危機處理得當,舉報武漢肺炎患者,反使其診所遭受謠言侵擾和生意下降差點導致停診,進而不敢舉報病人而導致疫情蔓延,所以法條特別規定,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二、特殊期間主管機關之權限
  有鑑於武漢肺炎病毒的未知性與高傳染力,民眾容易陷入不安與恐慌當中,謠言與假訊息便隨著蔓延,比如說:有訊息傳出口罩的原物料與衛生紙和尿布相同,引發民眾搶購衛生紙等等、亦有傳聞可以用劇毒的氰化物治療武漢肺炎,逼得衛福部急忙開記者會澄清,若誤食很有可能會失去生命,故條例第10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不受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部份條文之限制,讓政府可以在廣告中傳遞正確的防疫訊息,以免民眾誤信偏方或假消息,造成不可逆之傷害。

  另於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採取概括授權指揮中心為相關防疫動作,以免掛一漏萬。

三、罰則
(一)不配合防疫之行為
  針對不配合隔離防疫以及已罹患武漢肺炎的人,條例賦予主管機關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於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將受到刑事制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隔離或者檢疫措施,也會遭處最高100萬的罰鍰,且如果有傳染他人之虞者,罰鍰將提高到200萬元新台幣,透過高額罰鍰處罰,乃基於武漢肺炎的無症狀感染者重過,目的是讓所有潛在者都能受到檢疫,減低感染者數量。

(二)趁火打劫之災難財
  中國疫情爆發後,大批口罩等防護設備流入特定人士口袋,大賺災難財,造成防疫問題,本條例第12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連未遂犯都將遭到處罰,透過最高五年徒刑之重刑和併科高額之罰金,以期待能遏止哄抬或壟斷等等妨礙防疫之行為。

  縱然沒有上述那麼嚴重的惡行,在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所為之徵用或調用時,仍會遭裁處罰鍰。

(三)假消息與謠言
  有關假消息的危害,我國已在2018及2020年之大選中體會過,在人命關天的防疫過程,若繼續讓謠言充斥,將會使防疫工程雪上加霜,故條例規定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假
  遭隔離者與為了照護遭感染或隔離者之親人,當事人及家屬除了心理上的煎熬,更有可能因為請假而遭受工作上的不利,法條第3條賦予有關人士寬容的請假規定,且不可以遭到諸如扣除全勤獎金之不利益,公司行號若有違反者,將遭到最高100萬元之罰鍰。

四、結論
  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
面報告;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以便使立法機關可以監督並了解行政機關就本條例的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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