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法名詞解釋 - 物品運送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4:57:50瀏覽數:552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615條 物品運送

第624 條(託運單之填發及應載事項)
Ⅰ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Ⅱ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三、目的地。
*四、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
*五、託運單之填給地,及填給之年、月、日。

■名詞解釋

△物品運送
指以運送物品(動產)為目的,而收取運費之契約。託運人應運送人之請求,須填記託運單(§624),而運送人應託運人之請求,則應填發提單(§625),惟託運單或提單均非運送契約的本身,故不得因此而認運送契約為要式契約。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