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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危險移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5:09:10瀏覽數:507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354條 危險移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354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Ⅰ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Ⅱ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名詞解釋

△危險移轉
係指買賣標的物之危險移轉,決定物之瑕疵存在時點。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謂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之價值、品質或效用上瑕疵之擔保責任。
二.其要件包括:
(一)物之瑕疵須於危險移轉時存在。
(二)須買受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355)。但有例外,即出賣人特別保證無瑕疵或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縱買受人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355Ⅱ)。
(三)買受人就受領之物須為檢查通知(§356),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357)。
三.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成立後,買受人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減少價金(§359)。惟買賣標的物若欠缺出賣人保證之品質,買受人尚可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亦同(§360)。又在種類物買賣,買受人可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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