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然依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土地登記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請從我國土地登記效力之觀點,詳細說明上述三者之規定是否相互矛盾?而除此相關規定外,地政機關可透過那些補救方式,以調和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
110年高考三級考試解析-【土地登記】第一題
作者:田文
影音專區 - 2022/1/19 下午 11:32:22|瀏覽數:624
文章引言摘要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然依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土地登記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請從我國土地登記效力之觀點,詳細說明上述三者之規定是否相互矛盾?而除此相關規定外,地政機關可透過那些補救方式,以調和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