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 條(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瑕疵
契約法之「瑕疵」係以當事人雙方之主觀認知為準,若買受人訂約時即以知悉有權利瑕疵,概念上即非瑕疵,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名詞解釋 -瑕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5:03:08|瀏覽數:72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51條 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