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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定金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53:26瀏覽數:88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48條 定金

第248 條(收受訂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名詞解釋
△定金
一.意義:係為確保契約之成立或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之一方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二.類型:
(一)證約定金:以定金之交付,證明契約之成立者,謂之證約定金。本條所指之定金即屬之。
(二)立約定金:以定金之交付,確保將來契約之有效訂立者,謂之立約定金。此種定金契約,第248、249 條雖未加以規範,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得有效成立。其效力,多數學說認得類推適用第249 條。
(三)違約定金:
1.內涵:以定金作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者,謂之違約定金。此種定金,交付之一方不履行契約時,對方得沒收其定金;若收受定金之一方不履行契約時,須加倍返還其定金。
2.性質:關於「違約定金」與「損害賠償」之關係,學說上有下列二說:
(1)違約定金係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依此說,違約定金之受領人即使證明尚受有其他損害,亦不得再加以請求。
(2)違約定金係最低損害賠償之預定:依此說,違約定金之受領人若能證明尚受有其他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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