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 條之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Ⅰ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Ⅲ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Ⅳ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名詞解釋
△商品製造人之責任(中間責任)
立法理由認為宜採侵權行為說。對其商品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保護消費者之利益。欲免除其責任須證明對商品之生產、製造(包括設計)、加工,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商品之經過品質管制或已送政府機關檢驗合格,不能謂為已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不得以此免責。商品製造人於此係負中間責任。
民法名詞解釋 - 商品製造人之責任(中間責任)
作者:廖文煜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3:48:04|瀏覽數:164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91條之1 商品製造人之責任(中間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