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 條(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
Ⅰ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Ⅱ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名詞解釋
△本條所稱占有人
占有人可分為「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依通說見解本條所稱之占有人僅有直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並未包含間接占有人。
〔參見,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2015 年10 月,頁390。〕
民法名詞解釋 - 本條所稱占有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3:42:12|瀏覽數:166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90條 本條所稱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