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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免責之債務承擔&契約承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13:19瀏覽數:5303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300條 免責之債務承擔&契約承擔

第300 條(免責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名詞解釋
△免責之債務承擔
一.亦稱狹義之債務承擔,即由承擔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而原債務人脫離債之關係,免除其責任者是也。
二.免責之債務承擔不變更債務之同一性,僅使新債務人承擔債務,債務因而移轉,由新債務人負清償責任,是為準物權契約。

△契約承擔
一.亦稱契約之移轉,乃契約當事人,將其因契約所生法律上地位,概括移轉於承受人之謂。
二.契約之承擔,有依法律規定而生者,亦有依當事人約定者,前者例如第425 條規定是;後者應由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與承受人三方面同意為之,如由讓與人與承受人訂立承擔契約者,則須他方當事人同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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