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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準占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4:12:00瀏覽數:222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966 條準占有

第966 條(準占有)
Ⅰ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Ⅱ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

■名詞解釋

△準占有
一.意義:對於事實上行使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之財產權者,法律予以與占有同等之保護,謂之準占有,因其係以權利為標的,故亦有稱之為權利占有者。
二.要件:
(一)準占有之標的物須為財產權。
(二)準占有標的物之財產權須係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
(三)須事實上行使其財產權。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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