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防制性私密影像草案之再檢視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3/1/2 下午 04:15:30瀏覽數:918

文章引言摘要

近期婦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針對今年三月行政院所推出之防制性私密影像草案召開記者會進行批評,指出在當前行政院版的草案中仍然具有許多的處罰漏洞,致使相關行為無法受到處罰

壹、前言

近期婦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針對今年三月行政院所推出之防制性私密影像草案召開記者會進行批評,指出在當前行政院版的草案中仍然具有許多的處罰漏洞,致使相關行為無法受到處罰。實際上,在這一兩年由於層出不窮的相關新聞與社會事件的出現,包括韓國的N號房事件以及台灣所發生的換臉事件,相關性私密影像不斷成為社會的討論焦點,也成為社會共同撻閥的對象。是以,在此議題受到熱烈討論的前提之下,又涉及到刑法分則中的一些基本犯罪,甚至未來要在刑法當中增訂相關罪章,所以有加以檢視本次草案之需要。而本文以下將會先行介紹官方版本與民間版本之草案內容,並進行相關評析。

貳、本文

一、兩版草案之介紹與比較

於今年三月時,行政院就已經因應相關社會事件之發生與社會輿論之要求,提出行政院版針對性私密影像的草案內容,草案內容除了針對刑法進行修正與增訂罪章以外,亦進一步的以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作為修法的主軸。不過囿於篇幅之緣故,本文以下將先以考試中較為常見的「刑法」修正內容作為敘述主軸。

在行政院版草案中,其主張要透過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來處理所謂性隱私權和人格權之保護。並於該章中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以及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並且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此外,對於相關影像之散布以及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亦納入處罰並加重其刑。

而民間團體與部分立委則於今年十月共同召開記者會抨擊行政院版性私密影像草案之內容,包括認為被害人受脅迫與威脅之行為,並未被特別立法加以處罰而僅適用原先之刑法條文並不足夠,並且希望能夠結合民事保護令的制度,在一定時間內儘速要求行為人下架相關影片,避免損害過度擴張而無法彌補損失。且亦認為整體刑度上未能適切的反應相關行為的侵害程度。

 

 

 

二、兩版草案內容評析

在審查所有刑法法規訂定的正當性之前,務必先行確認其所保護之法益何在,因為必須要有法益之存在,才得以作為以刑罰進行立法處罰的正當性基礎。而若觀察行政院版的草案說明,其提及是為了保護隱私與人格權。然而,雖然這兩個內容都可以稱得上是法益而可以進行保障,但是實際上他們的內涵是什麼並不清楚,隱私與性隱私是否相同?人格權的內涵過於寬泛抽象,也未能界分清楚關於性方面的人格權內涵是什麼。更甚者,這些法益又為何無法透過原先的基本犯罪進行處罰?在刑法中同樣作為保護隱私的相關條文又與此處的隱私權有什麼樣的差異?這些都必須要進一步的說明清楚,因為在確認完法益內涵後,才有辦法進一步的以之作為後續解釋適用知道隱與批判之基礎,而非過於寬泛的透過以量制勝的方式,羅列個是可能的法益並綜合其內涵作為正當化的前提。

甚至包括民間版草案的內容,也提到了所謂威脅與脅迫之問題,則此時又因為刑法分則中本來就有關於恐嚇脅迫之相關規定,此時性的意涵是否造成額外之侵害?又是否本來就可以因為是性或是一般的事物的脅迫,而在量刑當中進行考量?如果不行的話,是否是因為現在的法定刑過輕?如果過輕也必須要先證明有額外的侵害才可以增加其不法內涵之評價。所以一味的在各種罪名前面加上「性」的性質,並非不證自明的可以證明其具有更高的處罰正當性,或甚至就應該要無上限的提高其刑度與制裁。不過,本文也並非要否認性的特殊性質或是相關犯罪不應該加以處理或對應,只是在立法上務必要先說明清楚,以免造成後續適用之困擾,也避免現象立法之困境,而紊亂原先刑法典的體系架構。

不過,有一點則是本文抱持較為懷疑之態度,亦即對於保安處分中,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如此是否洽當則非無疑,縱然是所謂的保安處分,也因為強制治療具有一定之拘束人身自由之性質,直接的冠以無次數限制的鬆綁其要件,是否反而可能造成治療過程的懈怠?又該名當事人是否就因此負有無限之義務。如果實際上所謂的保安處分其實也就只是刑罰或懲罰的另一種形式的話,則無限期的展延不就只是冠以治療名義的無限監禁,也讓整體刑事政策倒退到過往透過醫療模式下所受到的各式批評,因而本文認為有加以重新思考的必要,甚至是引入更多的監督或評估機制,才是恰當的出路。

參、給考生的叮嚀

在近期刑法中最大的變動,可能就係性犯罪之相關條文,尤其還要訂定新的罪章,在罪章與罪章中的解釋適用,也要有新的理解與認識。惟不管是多麼令人厭惡的行為,在要以刑罰處置時,都一樣必須在刑法的既有框架中進行處理,因而在相關申論題的答題上,就此些新興罪名之分析,也都需要回到刑法正當性檢驗的基礎上再次一層一層的進行處理,從法益正當性開始,甚至在當今不斷重刑化的趨勢背景下,若能進一步結合刑事政策的思考模式,勢必可以增加考試答題的層次與亮點,並得出一個不一樣解決方案。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