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 條(不當得利之排除)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義務
道德上義務非法律義務,故給付縱係為履行道德之義務而無法律上義務,亦無法律上原因而為給付,其結果給付人受損害,受領給付人受有利益,授受給付之間當然成立不當得利之債。
△給付係履行期前清償
債權如未到期而受清償,債權人往往享有中間利息之利益,故債務人如未主張扣除而給付者,於給付後即不得主張返還,縱債務人係為出於錯誤而給付者亦然。
民法名詞解釋 -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義務&給付係履行期前清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52:15|瀏覽數:207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80條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義務&給付係履行期前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