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7 條(法定退夥事由)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名詞解釋
△法定退夥
一.意義:乃非基於合夥人之意思,而是遇有法定事由發生時,即當然發生退夥效力者是也。
二.事由:(一)合夥人死亡;(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宣告;(三)合夥人經開除。
民法名詞解釋 - 法定退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5:48:54|瀏覽數:99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687條 法定退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