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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5 下午 05:49:49瀏覽數:148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27條 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

第127 條(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名詞解釋

△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
民法第127 條所稱商人所供給商品,僅限於動產而言,並不包含不動產在內,蓋不動產價金請求權數額通常龐大,非宜從速履行之請求權,而應回到民法第125條15 年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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