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 條(定作人之侵權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定作人責任
蓋以定作人與承攬人係立於契約對等之地位,對定作人而言,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係獨立為之,定作人並無指揮、監督之權,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寧為當然。惟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對承攬人事項所生損害,亦有責任原因,爰有本條之設。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13 年9 月新訂二版,頁205。〕
民法名詞解釋 - 定作人責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3:40:19|瀏覽數:220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89條 定作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