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 條(併存的債務承擔-營業合併)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名詞解釋
△營業合併
謂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按營業合併有二種方式,一為吸收合併,一為創設合併,無論何者,祇要營業者無一方因合併而退出者,即係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倘若僅營業之一方承受他方之營業,他方之營業主體於合併後即脫離新營業者,則為營業之概括承受,應適用第305 條之規定。
民法名詞解釋 - 營業合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17:47|瀏覽數:74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06條 營業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