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 條之2(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立法理由認為近代交通發達,而因動力車輛肇事致損害人之身體或財產者,日見增多,爰參考他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增訂本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惟如駕駛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不在此限,以期緩和駕駛人之責任。
民法名詞解釋 -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3:56:34|瀏覽數:170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91條之2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