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行為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15條之1(輔助宣告之聲請及撤銷)
Ⅰ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Ⅱ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Ⅲ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名詞解釋
輔助宣告
受輔助宣告人原則上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特定行為,其行為能力始受限制,因而限制外之法律行為,仍有行為能力。
〔參見,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年2月版,頁66。〕
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能力)
Ⅰ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Ⅱ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Ⅲ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Ⅳ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名詞解釋
第1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其他重要財產
係指期重要性與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或汽車相當之其他財產。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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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行為能力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5/5 下午 05:31:22|瀏覽數:2740
文章引言摘要*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